河流水質采樣
取樣斷面的布設
下列位置一般設立取樣斷面:
(1) 在調查范圍的兩端
(2) 調查范圍內重點保護水域及重點保護對象附近的水域
(3) 水文特征突然變化處(如支流匯入處等)
(4) 水質急劇變化處(如污水排入處等)
(5) 重點水工構筑物(如取水口、橋梁涵洞)等附近
(6) 水文站附近等應布設取樣斷面
(7) 還應適當考慮擬進行水質預測的地點
(8) 在建設項目擬建排污口上游500m處應設置一個取樣斷面。
取樣斷面上取樣點的布設
① 斷面上取樣垂線的確定。
斷面上取樣垂線設置的主要依據為河寬。當河流斷面形狀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時,可按下列方法布設取樣垂線。
小河:在取樣斷面的主流線上設一條取樣垂線。
大河、中河:河寬小于50m者,在取樣斷面上各距岸邊1/3水面寬處,設一條取樣垂線(垂線應設在明顯水流處),共設兩條取樣垂線;河寬大于50m者,在取樣斷面的主流線上及距兩岸不小于5m,并有明顯水流的地方各設一條取樣垂線,即共設三條取樣垂線。
特大河(例如長江、黃河、珠江、黑龍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較寬,取樣斷面上的取樣垂線數應適當增加,而且主流線兩側的垂線數目不必相等,擬設有排污口的一側可以多一些。如斷面形狀十分不規則時,應結合主流線的位置,適當調整取樣垂線的位置和數目。
②垂線上取樣點的確定。
垂線上取樣點設置的主要依據為水深。在一條垂線上,水深大于5m,在水面下0.5m處及在距河底0.5m處,各取樣一個;水深為1~5m時,只在水面下0.5m處取一個樣;在水深不足1m時,取樣點距水面不應小于0.3m,距河底也不應小于0.3m.
河口水質的取樣
取樣斷面布設原則
當排污口擬建于河口感潮段內時,其上游需要設置取樣斷面的數目與位置,應根據感潮段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下游取樣斷面的布設原則與河流相同。
取樣斷面上取樣點的布設和采樣方式同前述的河流部分。
環境噪聲現狀評價方法
環境噪聲現狀評價包括噪聲源現狀評價和聲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其評價方法是對照相關標準評價達標或超標情況并分析其原因,同時評價受到噪聲影響的人口分布情況。
(1)對于噪聲源現狀評價,應當評價在評價范圍內現有噪聲源種類、數量及相應的噪聲級、噪聲特性、進行主要噪聲源分析等。
(2)對于環境噪聲現狀評價應當就現有噪聲敏感區、保護目標的分布情況、噪聲功能區的劃分情況等,評價范圍內環境噪聲現狀;各邊界噪聲級、超標狀況及主要噪聲源分析,并說明受影響的人口分布。
(3)環境噪聲現狀評價結果應當用表格和圖示來表達清楚。說明主要噪聲源位置、各邊界點和環境敏感目標點位置,給出距離和地面高差。對于改擴建飛機場,需要繪制現狀wecpnl的等聲級線圖,說明周圍敏感目標受不同聲級影響情況。
典型工程環境噪聲現狀水平調查方法
1、工礦企業環境噪聲現狀水平調查
2、公路、鐵路環境噪聲現狀水平調查
生態環境敏感保護目標
1、法規確定的保護目標
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包括以下區域
(1)需特殊保護地區:
(2)生態敏感與脆弱區:
(3)社會關注區:
此外,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亦應視為環境敏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