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再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p239.
提起再審的途徑: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按第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
(五)督促程序
考試內容:督促程序
l.概念與適用范圍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屬于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2.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或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的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等給付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的送達應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如果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請與審查
書面形式
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l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4.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