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的責任
1.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2.執行強制性標準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二、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三、設計單位的質量貢仕
1.科學設計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3.解釋設計文件的責任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4.參與質量事故分析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