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承攬業務的責任
二、獨立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售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獨立是公正的前提條件.監理單位如果不獨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三、依法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四、確認質量和應付工程款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1Z301095掌握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一、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二、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問、房問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1)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超出該范圍的其他項目的保修不是強制的,而是屬于發承包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在工程實踐中,通常由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規定,或由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另行達成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案例】某裝飾公司承攬了某辦公樓的裝飾工程。合同中約定保修期為1年。竣工后2年,該裝飾工程出現了質量問題,裝飾公司以已過保修期限為由拒絕承擔保修責任。你認為裝飾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分析:不成立。
1年的保修期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該條款屬于違法條款,是無效的條款。裝飾公司必須繼續承擔保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