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勞動合同的內容及效力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
1.必備條款
必備條款是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可備條款
可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勞動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可備條款,缺少可備條款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可備條款主要包括:
(1)試,用期條款
《勞動法》笫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保守商業秘密條款
(二)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采收欺詐、脅迫等于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一)協商解除
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需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1.隨時解除
隨時解除,即用人單位無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
預告解除,即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6的規定,適用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