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規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所謂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案例】由于試驗任務繁重,某路橋公司招聘了兩個15周歲的男孩幫助施工單位的試驗人員做試驗。你認為施工單位的行為是否合法?
分析:不合法。
依據《勞動法》,施工單位可以聘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但是卻不可以聘用不足16周歲的勞動者,后者我們俗稱為“童工”。
1Z301183掌握勞動爭議的處理
勞動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我國《勞動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據此,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意協商,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