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為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主要有財產、行為和工作成果。
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所謂有形財產是具有一定實物形態且具備價值及使用價值的客觀實體,如貨幣、房產等。所謂無形財產,是不具實物形態但具備價值及使用價值的財產。
行為指以人的活動為表現形式的勞動或服務等,如受他人之托保管建筑材料的行為。
工作成果是通過工作獲得的滿足特定要求的結果。建設工程合同就是一種以特定工作成果一一即工程項目——為標的合同。
(三)數量
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合同標的的尺度,決定標的大小、多少、輕重等。
(四)質量
質量是標的內在質的規定性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包括標的內在的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的規定性,以及性能、穩定性、能耗指標、工藝要求,等等。
(五)價款或酬金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價款或者酬金的條款通常涉及金額、計價模式、計價規則、調價安排、支付安排等內容。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1.履行期限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條款是那些約定施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條款。
2.履行地點
合同履行地點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點條款內容相對容易確定,即項目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采取什么辦法來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施工組織設計的條款,即為履行方式條款。
(七)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指違反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條款設定的意義在于督促當事人自覺適當地履行合同,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權利。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是在仲裁與訴訟之間作選擇。和解與調解并非爭議解決的必經階段。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