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權與物權法的概念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權法
二、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2、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
3、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一)、不動產登記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登記地點: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3、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注: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2)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3)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4、生效時間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注: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