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合同成立時間
確定合同成立時間,遵守如下規則:
根據《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鑒此,承諾生效的時間決定了合同成立時間。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33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三)合同成立地點.
確定合同成立地點,遵守如下規則:
根據《合同法》第34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35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相一致。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