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所謂欺詐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0條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同謀,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同。這種無效合同特征如下:
1.當事人出于惡意
惡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某種行為將造成對對家或者第三者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相互串通
3.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困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