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1.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定
依據《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定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單獨規定。《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IZ302042
IZ302042掌握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權事由消失,原抗辯權人仍應當履行其債務。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