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解除權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約定解除權得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動解除。
1.解除權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笫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解除權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IZ302062
IZ302062熟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91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有如下幾類:
一、 因履行而終止
二、 因解除而終止
三、 因抵消而終止
根據合同法第99條規定,法定的債務抵消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并非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債務
四、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應采取適當措施保管提存標的物,有權收取提存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104條,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