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通知與減損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違約責任的免除
1.約定的免責
合同中可以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免除其責任的條件,這個條款稱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參見12302032掌握無效合同。
2.法定的免責
法定的免責是指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即使當事人違約也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 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Z302080~1Z302081
1Z302080合同的擔保
《擔保法》分為七章,共九十六條。分別對擔保的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作了規定。
IZ302081掌握合同擔保的規定
一、合同擔保的含義
合同的擔保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確保合同能夠切實履行為目的,應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證措施。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常見的擔保形式有:預付款支付擔保、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
在擔保法律關系中,擔保權人就是債權人,擔保人可能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形式中,保證的擔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擔保人只能是債務人。
合同的擔保可以有效保證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二、擔保活動的原則
《擔保法》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擔保合同
從事擔保活動需要簽訂擔保合同,由擔保合同約定有關擔保的事項。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