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笫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質押擔保的當事人包括:質權人、出質人、債務人。其中,質權人就是債權人.出質人包括笫三人或債務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叫質物。
(一)質押合同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二)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質押擔保的分類
按質物的不同,質押擔保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1.動產質押
質權人的義務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2.權利抵押
(1)權利質押合同的生效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