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條件問題
解除合同的條件:
《合同法》笫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中對于解除合同的條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