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承攬合同主要特征
1.承攬合同目的的主要在于工作成果
承攬合同的目的除了要求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過程外,更主要是要求承攬人提供工作成果。該成果既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如設計圖紙),也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如制作構件);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在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攬人以自己的能力、技術、設備完成工作,并承擔管理等風險,不受定作人控制管理。
4.承攬人應自行完成工作-
承攬人接受工作后,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的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
(2)謹慎使用原材料
(3)保守秘密
(4)接受監督檢查
(5)交付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質量負責
2.定作人的義務
(1)支付報酬
(2)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
(3)協助義務
3.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一)概述
建設工程勘查合同,是指勘察人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發包人支付勘察費用的合同。
勘察合同的特征如下:
1.建設工程勘查合同的一方主體(勘察承包人)屬于特殊主體.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訂立合同中特別的要約承諾方式
3.實行政府指導價
現階段,勘察收費受政府指導價的限制,而不是完全根據市場自由協商價格。
4.禁止轉讓
5.技術上嚴格受控
勘察合同的履行,例如勘察依據、勘察深度、勘察文件編制方法等,受法定程序和法定技術標準(諸如勘察強制性規范)的嚴格控制。
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一)概述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設計人對建設工程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發包人為此支付設計費的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在法律特征及雙方主要權利義務方面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在建設工程整體過程中所處的階段及具體工作內容并不相同。因此,上述勘察合同的法律特征及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設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