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
建設糾紛主要分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兩大類。
1.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這種糾紛又可分為兩大類: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前者是指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對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出現的后果等產生的糾紛。如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糾紛、建材及設備采購合同糾紛等;后者是指由于當事人對另一方侵權出產生的糾紛,如工程施工中對施工單位未采取安全措施而對他人造成損害而產生的糾紛等。其中,合同糾紛是建設活動中最常出現的糾紛。
2.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而產生的糾紛,如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符合辦證條件而不予辦理所導致的糾紛;在招投標過程中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而產生的糾紛等。
lZ303010 民事糾紛處理的方式
民事糾紛,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合同法》第128條規定,一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