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輔導:民事訴訟的特點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zhí)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二、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
1.公權性
2.強制性
民事訴訟的公權性,決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執(zhí)行等方而具有強制性。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如果一方人不愿意進行調解、仲裁.調解和仲裁將不會發(fā)生。但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法定的條件,不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都會發(fā)生。
3.程序性
三、民事訴訟法律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是指三人以上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同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庭審和宣判過程,允許新聞媒體對庭審過程進行采訪、報道,并將案件向社會披露。
4.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根據兩審終審制度,對于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可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