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先予執行
所謂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終審判決以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訴訟法律制度。
1.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入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贊、撫育贊、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情況緊急:需要先于執行的。
第十七講
1Z303034 掌握審判程序
1Z303035 熟悉執行程序
1Z303040 仲裁法
1Z303041 掌握仲裁協議
1Z303042 掌握仲裁程序
1Z303043 熟悉仲裁裁決的撤銷
1Z303044 了解仲裁裁決的執行
1Z303050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
1Z303051 熟悉行政復議范圍
1Z303052 熟悉行政復議程序
1Z303053 熟悉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1Z303053 了解行政訴訟程序
1Z303034
1Z303034 掌握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 一審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訴除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