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執行程序
一、執行的申請
(一)據以申請執行的主要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于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1)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生效的調解書;
(2)仲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生效的仲裁調解書;
(3)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有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二、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措施主要包括: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和有關單位、公民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產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需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10)依申請執行人申請,通知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