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仲裁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1.申請仲裁的條件
根據《仲裁法》第2l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申請仲裁的方式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審查與受理
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仲裁庭的組成
(一)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和程序
根據《仲裁法》第30條的規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根據該規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
1.合議仲裁庭組成程序
根據《仲裁法》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