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法概述
1.知識產權的特征: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這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是知識產權區別于其他民事權利的首要特征。
(2)專有性:即排他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2.知識產權的范圍:包括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二、著作權法
(一)著作權、著作權法的概念
1、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2、著作權的特征:
(1)著作權因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
(2)著作權突出對人身權的保護。
注:著作權中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永遠歸作者享有,不能轉讓,也不受著作權保護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的作品。
著作權法不予保護的對象包括:
(1)違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等。
(3)時事新聞。
(4)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權的主體與歸屬
1、著作權主體
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主體包括:作者、繼受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1)作者:
①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注: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③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為作者。
(2)繼受人
注:繼受著作權人只能成為著作財產權的繼受主體,而不能稱為著作人身權的繼受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