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輔導: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
我國目前對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存在著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和批準“開工報告”兩種形式。多數工程是辦理施工許可證,部分工程則為批準開工報告。
一、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一)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zhèn)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1.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guī)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搶險救災等工程
《建筑法》規(guī)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三)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這有兩層涵義:一是實行開工報告批準制度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國務院的規(guī)定,其他任何部門的規(guī)定無效;二是開工報告與施工許可證不要重復辦理。
(四)另行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
《建筑法》規(guī)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二、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
開工報告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1)資金到位情況;(2)投資項目市場預測;(3)設計圖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4)現場條件是否具備“三通一平”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