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財政稅收輔導資料: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
二、消費稅的納稅人(熟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三、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掌握)
1. 煙;具體包括卷煙、雪茄煙、煙絲。
2. 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 化妝品;
4.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 鞭炮、焰火;
6. 成品油;
7. 汽車輪胎;
8. 摩托車;
9. 小汽車;
10. 高爾夫球及球具;
11. 高檔手表;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表。
12. 游艇;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14. 實木地板。
四、消費稅的稅率(無須記具體稅率)
(一)消費稅的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 征稅方式 | 范圍 |
| 復合征稅 | 卷煙、白酒 |
| 定額稅率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 比例稅率 | 其他應稅消費品 |
從高適用稅率的情形: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2)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制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中適用最高稅率的消費品稅率征稅。
(二)適用稅率的特殊規定
五、消費稅的計稅依據(重點掌握)
一般情況下,對于同一個納稅人的同一項經濟行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那么對于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而言,其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計稅銷售額相同。
(一)自行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1. 銷售數量——啤酒、黃酒、成品油、卷煙、白酒
2.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
(1)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2)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如果在銷售額中含增值稅,如何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成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 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與增值稅相同。
注意:白酒生產企業隨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