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
(一)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2)有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規定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三)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