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施工發現文物報告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①應當保護現場,②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以上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必須發掘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力量及時發掘;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發掘工作,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發掘未結束前不得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