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
1.行政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本轄區(qū)范圍內重大、復雜行政訴訟案件。
2)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爭議未經行政復議,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復議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若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在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zhí)行
1.審理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j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jù)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jù)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判決
法院對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有如下幾種:
(1) 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jù)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
(3)認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在一定限期內履行。
(4)認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即同類型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明顯的不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決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6)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判決。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
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3.執(zhí)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2) 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執(zhí)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