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專業機構調解
專業機構調解是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前或爭議后,協議約定由指定的具有獨立調解規則的機構按照其調解規則進行調解。所謂調解規則,是指調解機構、調解員以及調解當事人之間在調解過程中所應遵守的程序性規范。
二、和解的規定
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在于: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人參加,而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進行疏導、勸說,使之相互諒解,自愿達成協議。
1.和解的類型
(1)訴訟前的和解。
(2)訴訟中的和解。
(3)執行中的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2.和解的效力
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約定申請仲裁。
法院或仲裁庭通過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對于意思真實而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和解協議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協議方要求違反協議方就不執行該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但是,對于一方非自愿作出的或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和解協議不予支持。
三、爭議評審機制的規定
采用爭議評審的方式,有利于及時化解爭議,防止爭議擴大與拖延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或浪費,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
1.我國爭議評審制度的實踐
在我國,爭議評審制度的運用還較少,只有一些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如二灘水電站工程項目、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項目、萬家寨水利工程項目、昆明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等運用了爭議評審機制,均取得良好效果。
2.我國對爭議評審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 d內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
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評審意見的,由監理人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執行協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 d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命題考點】
人民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和解的類型;爭議評審機構的規定。
【分析預測】
(1)判斷人民調解的程序和調解協議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分析和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