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 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①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②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2)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庭筆錄。
(4)宣判。
2.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1)上訴期間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
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審判監督程序
1)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2)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a.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b.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c.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d.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e.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f.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g.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h.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i.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j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k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m.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