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①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a.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b.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c.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d.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②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③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④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⑤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4)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②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③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四、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依據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2.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3.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4類:
(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為4年;《海商法》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55條關于1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