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8.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①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②依法履行合同;③提供安全生產費用;④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⑤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⑥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選項e是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規定。
11.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應當采取以下措施:①要求施工單位整改;②情況嚴重的,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③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