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力資源輔導:集體合同
一、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
1. 集體協商代表
1) 確定集體協商的代表(統稱協商代表)
雙方人數對等,至少3人/方,并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由工會指派,為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主要負責人或主席書面委托或民主協商產生)
用人單位一方,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擔任或書面委托
2) 協商代表的權益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完成協商代表職
責之時。(除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禮儀造成重擔損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2. 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1)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2)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3. 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1) 集體合同的草案制定出來以后,應由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對草案進行討論、修改、補充和最后通過,使集體合同能夠反映企業行政和廣大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2)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通過,應由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
4. 集體合同的審查
1)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2)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①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②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3)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