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集體合同生效
1)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簽訂集體合同雙方在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查意見書后,對其中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條款應進行修改,并于15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重新審查。
2)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6. 集體合同的效力
1)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2)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二、集體合同的內容: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及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1. 集體合同爭議:因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2.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及其程序
1) 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
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
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協商處理申請
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進行協調處理
2)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四、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處理
1. 《勞動合同法》
2.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定制度出現違法情形時,有2種處理方式:
1) 允許勞動者以此為由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2)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