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行政賠償
考試大綱的知識點
1.行政賠償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賠償的范圍。
知識點講解
1.行政賠償的概念。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2.行政賠償的特征(4個)
侵權行為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主體的特定性,是行政賠償區別于其他賠償的主要根據。
行政賠償的請求人是其合法權益受到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含三點:一是作為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限于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凡是受到侵害的都可以請求賠償;二是必須受到損害,無損害談不上賠償;三是合法權益,非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行政賠償責任是由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違法行為所致。合法職務行為不產生行政賠償責任,只能產生行政補償。職務行為是行政賠償的前提條件,違法是行政賠償的直接原因。
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是一種國家賠償責任。無論合法還是違法。
3.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受害人所遭受的哪些損害應予賠償。
(1)對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5種)。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對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4種)。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3種)。(損害由非行政機關造成,或者損害雖然發生在行政活動中但由不可抗力造成)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還有一種法院不受理: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