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仲裁程序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有仲裁協議;
②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③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受理
受理是指仲裁委員會依法接受對糾紛的審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有兩種組成方式:
(1)合議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獨任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的申請: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開庭和裁決
(1)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例題?單選】關于仲裁程序的說法,錯誤的是( )。
A.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B.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C.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D.裁決書自出作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參考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