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
(1)形式要件
仲裁協議應具備書面形式。
()實質要件
①當事人必須有締約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3、仲裁協議的效力和無效仲裁協議的確定
(1)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管轄案件的前提,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否則,只要有仲裁協議,法院對案件就沒有管轄權。仲裁協議是仲裁裁決可以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前提。
()仲裁協議的無效及其確定
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原因有:
①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②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④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⑤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