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發行與承銷》知識點:
1.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2.最近3年內在境內證券發行項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3.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5.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不再符合其他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通過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
新增:保薦代表人調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人之后保薦代表人資格問題。
1.保薦代表人調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職后,可以保留其保共保薦代表人資格,但不能執行保薦業務,即不能簽字推薦項目。保薦代表人在本公司內部其他部門兼任職務。比照執行。
2.按照保薦辦法的規定,保薦代表人任職機構和職務等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書面報告。
3.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將根據保薦辦法采取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