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發行與承銷》知識點
一、法律審查必須由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進行操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必要文件之一。
二、 發起資格和發起協議的合法性之審查,無形資產權利的有效性是指是否在保護期內。律師應當對發行人未完結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的處理結果以及可能帶來的經濟后果發表意見。
三、 注意:2001年3月1日,中國證監會發表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新規則)教材所指1999年6月15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已經廢止。學員應參考新規則復習。
四、 根據新的規則,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新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其他任何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前,或在報送申請文件后且證券尚未發行前更換為本次發行證券所聘請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發行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分別說明。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對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如有保留意見,應明確說明。在此基礎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法律意見書的必備內容律師工作報告的必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