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經濟法的概念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因此,從法學視角來界定經濟,“經濟”就是指人們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
調整經濟是法律的一項重要功能。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是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這種法律調整模式與當時社會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狀態密切相關。第二個階段始自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階段,法律進入了大分化、大發展時期,從最初諸法合一發展為刑法、民法分離,以后又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發展到十幾個法律部門。這個時期對經濟關系調整起主導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階段是進入當代社會,法律體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共同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同時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等新興法律部門也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輔助性法律部門。
“經濟法”和“調整經濟的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法”是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并列的一個法律部門,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謂“調整經濟的法”,是調整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
總體,它既包括傳統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產生的經濟法,它既包括調整國內經濟關系的法,也包括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它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