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性質上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做出決議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即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2.董事會
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是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152冬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