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從經濟法調整對象出發,經濟法即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和組織管理性的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三類:
1.經濟管理關系
經濟管理關系,即指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運用一系列手段在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這種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有如下幾點說明:第一,它是一種經濟關系,以此區別于行政指導關系;第二,這種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是以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第三,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宏觀領域的經濟關系,它關系國計民生,是對國民經濟進行全局性、整體性調控而形成的;第四,宏觀經濟管理關系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如發展計劃、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因而可以分化出各種具體的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如計劃關系。財政政策關系、貨幣政策關系、產業政策關系等。
2.市場管理關系
所謂市場管理關系是國家在市場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由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具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第二,產品質量管理關系;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
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參與,將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揮,轉向公開市場操作和間接干預,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化趨勢。直接體現國家意志而具有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或日超出民法調整范疇的“平等主體”之財產關系,即應當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些關系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其一,國家通過政府機構或設立企業、委托代理人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或經濟關系,如進行招標、定(購)貨、發包、出讓、信貸、擔保等活動時發生的合同關系;其二,平等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之間的經濟協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