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當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作為當事人各方,不論他們之間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只要他們參加到民事法律關系中來,那么他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就只體現出民事主體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關系中是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命令和服從的關系的。
2.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一種合意行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平等協商的結果。當事人何時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如何,完全由當事人依法自由協商確定。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的效力不僅及于合同當事人各方,同時也及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不僅合同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體也不得對合同橫加干涉。
3.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一種協議,因此任何合同都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合同區別于單方法律行為的顯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當事人一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參加的。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雖然當事人雙方都進行了意思表示,但是備自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的話,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4.合同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都是民事性質的,非民事性質的行政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屬民事合同的內容。同時,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如婚姻、收養、監護等,也不由合同法調整,民事合同的內容實際就是民事財產關系中的債權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