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2.董事會和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相同。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3.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及監事的任期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關聯董事的回避制度。①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②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③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上市公司的財務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