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其種類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違約責任屬于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為成立的條件。如果當事人沒有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律規定的義務,就不構成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只在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產生,對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發生違約責任,盡管根據約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為合同的履行主體,但由于該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所以違約責任仍然由債務人承擔。
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6s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入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可見,不論是在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場合,還是在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場合,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