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將其所持公司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但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及其行使。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棗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