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和本質的具體體現,是經濟立法、經濟司法、經濟法的實施等一切經濟法制工作都必須遵循的指導方針,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1.平衡協調原則
基本含義是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平衡協調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經濟法的制定及實施各個環節,都應體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社會效益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資源配置的統一這些價值和理念。
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是經濟法反映社會化市場經濟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性的原則,不僅直接體現在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還體現在經濟法的各項制度如規劃和產業政策、財政稅收中。
3.有限干預原則
有限干預原則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所為、有所不為,有限干預原則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合法、合理、合經濟規律。
4.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經營主體所享受和承擔的權(力)利、義務、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或以公有制為主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作為經濟法靈魂的一項根本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