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用益物權的概念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制度是物權法律制度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與所有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等一同構成了物權制度的完整體系。在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養殖捕撈權等。
2.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
與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①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他物權。所謂獨立性是指用益物權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權的獨立性表明用益物權不具有擔保物權所具有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的屬性。用益物權是一種從所有權權能中分離出來的單獨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權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備前提條件。而擔保物權雖然也源于所有權,但其存在須以擔保權人對擔保物所有人或其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就:是說,用益物權不以他權利的成立為成立前提,不隨他權利的讓與而讓與,亦不隨他權利的消滅而消滅;同時,用益物的變化,如部分滅失或價值減少等,用益物權都將隨之發生變化。②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所有權人對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權則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還要受所有權人對其內容范圍的限制,用益物權不具有所有權那樣徹底支配的性質。但與此同時,用益物權的設定也從本質上約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權能,使所有人不能隨時發揮自己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至處分的作用,而擔保物權則不能全部體現這一限制功能。③用益物權具有使用的目的。設置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則在乎物的交換價值,目的是通過物之價值擔保債權得以清償。由于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擔保物權的變價受償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屬性。④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用益物權多以不動產尤其是土地為使用收益的對象。由于不動產特別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價值較高,以及土地所有權依法不可移轉性,使在土地等不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動產的特性決定了通?梢圆捎觅徺I、租用等方式獲得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此外,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該不動產,而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