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勞動臺同法律制度
(一)勞動合同法概述
勞動合同法是全面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一般說勞動合同法,就是指2007年6月頒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適用對象: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的類型
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可以將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雙方無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勞動關系消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雙方只約定合同生效日期,沒有確定合同的終止時間,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有兩種法定情形:
(1)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定強制: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一般適用于建筑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質可以采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如下原則:①合法原則。即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②公平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應當公平合理,兼顧利益平衡。③平等自愿原則。即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④誠實信用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講究信用,誠實不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
2.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要條款和選擇性條款。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是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必要條款不完善,會導致合同不能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包括: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保險;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的選擇性條款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先合同義務
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具有如下先合同義務: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②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4.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須公證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