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至第15條規定,消費者享有9項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的權利:
1.安全保障權
這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
2.知悉真情權
消費者在消費時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
這是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②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方式的權利;③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④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享有的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的公平交易、拒絕強制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
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情況。依法求償權是彌補消費者損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濟性權利。求償的主體包括:①商品的購買者、使用者;②服務的接受者;③第三人,即消費者之外的因某種原因在事故發生現場而受到損害的人。求償的內容包括:①人身損害(無論是生命健康還是精神損害)賠償;②財產損害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6.依法結社權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求教獲知權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
即在購買、使用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