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生產者的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
1.作為的義務
第一,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產品質量檢驗的合格證明。②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③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④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⑥特殊產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運輸注意事項。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2.不作為的義務
不作為的義務包括:①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③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④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進貨驗收義務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該制度相對消費者及國家市場管理秩序而言是銷售者的義務,相對供貨商而言則是銷售者的權利。
2.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
銷售者進貨后應對保持產品質量負責,以防止產品變質、腐爛,喪失或降低使用性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的瑕疵等。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
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標識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不得更改、覆蓋、涂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
4.遵守有關禁止性規范
①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③不得偽造或著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④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